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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SPORTS: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涉及单位,部属高校:  为了解贯彻实施创意驱动发展战略,更进一步完备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我们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涉及单位,部属高校:  为了解贯彻实施创意驱动发展战略,更进一步完备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我们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求认真贯彻继续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全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积极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挤满和培育杰出科技人才、展开高层次学术交流和增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的最重要基地,也是制造业创意体系的最重要承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环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根本性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于基础、根本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寻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意模式,解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备制造业创意体系,承托工业转型升级,推展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相结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具备行业优势的企业展开建设与管理,具备比较独立国家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南及涉及管理规定;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营和管理,的组织积极开展重点实验室确认,公布年度重点实验室确认通报;  (三)的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管理工作;  (四)聘为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确认工作的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查及涉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结合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明确负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认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聘为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重新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三)为重点实验室获取适当的后勤保障以及运营经费等条件;  (四)对重点实验室展开年度考核,帮助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人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重点实验室不应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相结合单位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其中企业不应在国内设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有具体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合乎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较为充裕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运营较好;  (三)不具备较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并比较集中于),享有国内先进设备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设施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  (四)享有学术水平低、的组织能力强劲、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劲、年龄与知识结构更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较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获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育高层次人才的能力,不具备分担国家、部(省)根本性科技项目的条件。

高等学校类的相结合单位理应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涉及的硕士、博士学位点;企业类的相结合单位不应具备追踪国际新技术、承托研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六)相结合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备较强的转化成及应用于推展能力。  第九条 不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合乎确认通报拒绝的实验室,其相结合单位可向的组织申报部门明确提出确认申请人。一个相结合单位可以申请人有所不同方向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由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具体内容闻附件),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可必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提出确认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希望由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牵头申请人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确认与授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确认方式确认,确认工作依照强迫申请人,筛选确认的原则展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于确认一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专家对相结合单位递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展开书面评审或博士论文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视情况积极开展现场核查,研究确认重点实验室确认建议名单,按程序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对审批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正式成立的实验室,经部长办公会审议,月确认为重点实验室,并授予证牌。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相结合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X(相结合单位的英文名称),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施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施聘任制。由相结合单位引荐,的组织申报部门开具意见,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为。

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应在本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管理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多达60周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参选不多达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查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查会实验室的根本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核对外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最少开会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不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经相结合单位引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应由非相结合单位人员兼任,且不得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不应由完全相同或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相结合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多达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兼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任期5年,由相结合单位聘为,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每次重选替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参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替换。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增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增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希望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不应实施相同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结合的制度(相同研究人员所占到比例不得多于50%),大力更有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深造人员转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重点实验室要推崇高层次人才引入,大力聘用分担国家根本性科研项目的人员转入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人员实施聘任制。骨干相同研究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为;其余相同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由骨干相同研究人员聘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侧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对外开放程度,提升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用于效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不应多渠道筹集研究与管理经费。

重点实验室的常常费用由实验室、相结合单位筹措,希望相结合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积极开展研究,更有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确因学科发展,更改必须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况,需由实验室主任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经学术委员会或的组织专家展开论证,明确提出论证报告,由相结合单位报的组织申报部门,经的组织申报部门审查后,以月公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相结合单位应付重点实验室展开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不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实验室每五年展开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前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展开综合评价,指标还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对外开放交流与运营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不应于考核评估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请示的评估材料及涉及情况展开核查,构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确认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类似原因,逾期一个月不请示评估材料;  (三)请示材料内容相当严重不实或者数据不存在欺诈;  (四)有根本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报告,融合年度考核情况,确认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发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重点实验室及相结合单位在申请人我部负责管理的有关根本性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中,给与优先反对。

对运营较好的重点实验室,将优先引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所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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